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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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1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规定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6、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规定并不统一、规范。

三、标准对照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普及型”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国产普通型”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到底该应如何确定?

不管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普及型”标准,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国产普通型”标准,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赔”司法解释的“普通适用器具”标准,均是一项指导性原则。相对于“普及型”和“国产普通型”标准,“普通适用器具”的标准可能更容易把握和定位,在“人赔”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因人而异,“普及型”和 “国产普通型”是一个抽象不具体的概念,不容易准确界定和定位,市场上根本不存在“普及型”和 “国产普通型”相对应的残疾辅助器具,因为各个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是根据自己的成本利益来确定其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款产品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赔”司法解释制定时采纳了以上意见,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应当如何把握残疾辅助器具的“普通适用”和“合理费用”呢?这仍然是一个难题。

从理论上讲,“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普通,即不是以低档次产品、价格最低为“普通”,而是要排除豪华型的高标准。二是适用,即能够起到功能辅助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不稳定或不安全就不"适用",是否一定要是国产的产品,司法解释在此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是一定要 普通适用的器具。三是费用合理,这是要在普通适用的基础上得出的合理费用,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是相对的,相同的普通适用器具在不同的时间价格可能不同,相同的普通适用器具在不同的地区价格也可能也不同。

从司法实践看,目前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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